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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.15”教育宣传周——“以案说险”之意外死亡

长富 2022-03-21 18367°c

案件基本情况

被保人刘某2021年12月6日首期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(含猝死责任)保额50万,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被保险人在单位宿舍被工友发现已死亡,家属申请赔猝死身故责任赔付。

案件理赔结论

经调查核实后审核,被保人刘某2021年12月30日晚上下班后未见身体异常情况,且经调查核实未见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,但本次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不排除疾病死亡、不属刑事案件的证明,且因风俗原因身故后未做尸检,故被保险人非意外死亡,又无猝死的相关证明,本无正常理赔依据,但我司结合调查情况,被保险人死亡情形应属于猝死定义,故公司予以特批赔付50万元。

涉及协议条款

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、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48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,猝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、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。

案件启示

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时应注意加上猝死责任,意外险的意外死亡保障的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,疾病导致的死亡不涵盖在内。而意外事故指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。同时若被保险人因不明原因死亡时,为避免理赔依据不足,请积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、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申请理赔,这样理赔就会很顺畅,很快获得理赔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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